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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企業法律顧問解讀服務期

案情介紹:某公司派王某到美國接受為期6個月的專業技術培訓,培訓費用為36000元,某公司和王某簽訂一個服務期協議,王某接受培訓後必須為公司服務3年,否則,要向某公司支付違約金。王某培訓後在某公司工作滿2年後想解除合同,某公司在其工資中扣發12000元作為違約金,後王某以某公司為被申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


周海波律師接受某公司的委托後,作出如下分析:

一、服務期

服務期是用人單位與參加由其提供專項培訓的勞動者以合同形式約定的勞動者應當履行為用人單位工作的期限。

1.服務期與勞動合同期

2.服務期可與勞動合同期相同,可長於勞動合同期,也可短於勞動合同期。

服務期長於勞動合同期時,勞動合同期滿,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延長至服務期滿,但用人單位不同意的除外,用人單位不同意延長的視為勞動合同到期終止。

二、服務期設立的條件

1.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了數額較大的專項培訓費用。

2.對勞動者進行的是專業技術培訓,包括專業知識和執業技能的培訓。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必要的職業培訓,如上崗培訓、內部培訓等專業技術培訓,不能作為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條件。

另外用人單位不得以提供住房、汽車、戶口等特殊待遇為由約定服務期。

三、服務期協議的內容

服務期協議主要包括的內容:

1.培訓的主體。包括用人單位和參加專項培訓的勞動者。

2.培訓的內容。包括培訓期限、培訓形式、培訓時間、培訓地點、培訓內容等。

3.培訓的費用。用人單位支出的培訓成本,用人單位應當在服務期協議中明確專項培訓費的組成部分。

4.服務期限。雙方協商約定服務期限,但是應該以合理、公平為原則。

5.違約責任。主要是約定勞動者未履行服務期的懲罰條款。但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此外,還可以就違約行為、服務期協議的變更、終止、培訓內容的保密等事項進行約定。

四、違反服務期約定的處理和後果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服務期協議依法約定違約金的,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支付違約金的數額有兩種情形:

一種是服務期未開始的,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另一種是服務期已開始的,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這部分違約金的計算,應是扣除已履行年限的培訓費用後的餘額。


   本案中王某違反服務期協議,應當賠償公司12000元(即36000元違約金分攤到3年的服務期,每年為12000元),某公司扣發工資以作違約金的做法不屬違法,是合法正當的,仲裁委最終支持該意見。


文章作者:張心田律師  周海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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